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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文学院实际情况,经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人文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金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分配名额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四、评比条件及办法

    1、申请者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按照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产生,研究生综合业绩分计算方法如下:

1)三年级研究生综合业绩分=平时课程业绩分×20%+毕业论文成绩分×40%+学术业绩分×40%。其中,平时课程业绩分为前期所学课程门数的平均分,毕业论文成绩分=(盲审成绩平均分+答辩成绩平均分)×50%(如未正式送审,则以预答辩成绩平均分为准),学术业绩分=学术论文成绩分+课题成绩分+学术获奖成绩分。

2)二年级研究生综合业绩分=平时课程业绩分×40%+学术业绩分×60%。其中,平时课程业绩分为前期所学课程门数的平均分,学术业绩分=学术论文成绩分+课题成绩分+学术获奖成绩分。

3)学术业绩分计分标准

A、论文

一级A学术论文(含TOP期刊论文)计300/篇;

一级B学术论文计150/篇;

国家二级A学术论文75/篇;

国家二级B学术论文(包括未收录的国际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国家一级学会年会或理论研讨会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教育部基地刊物中的论文和未列入的国(境)外正式刊物论文)计65/篇;

⑤一般省级期刊论文计10/篇,未被我校列为国家二级期刊的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论文计25/篇,计分省级刊物不得超过3篇(含)。

⑥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为人文学院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则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计分;第一作者为本校学生或本校非人文学院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则学生计分分配见附件);其他情况,一律不加分。

⑦期刊定级按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浙江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和《关于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发表论文期刊定级标准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B、课题

国家级课题计300分(其中立项计150分,结题计150分);

省级课题计150分(其中立项计75分,结题计75分);

校级课题计20分(其中立项计10分,结题计10分)。

④国家级、省级课题,主持及参与者(排名前六位(含))计分分配见附件;校级课题主持者计分,参与者不计分。

C、获奖(研究生学术竞赛和科研成果)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0分、90分、5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20分;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90分、50分、25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10分;

厅局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分、30分、15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5分;

校级(含高校片区)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分、20分、1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不计分;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团体获奖的,参加成员(排名前六位(含))计分分配见附件,如署名不分先后平均计分。

各类参赛项目、作品、团队等必须事先在研究生处或人文学院报备同意的才能计分,否则一律不计分。

五、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附:分配比例排位表

 

                                  人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3125

附:

分配比例排位表

 

排位1

排位2

排位3

排位4

排位5

排位6

完成总人数

1

1

 

 

 

 

 

2

0.7

0.3

 

 

 

 

3

0.6

0.25

0.15

 

 

 

4

0.5

0.25

0.15

0.1

 

 

5

0.5

0.25

0.15

0.05

0.05

 

6

0.5

0.25

0.1

0.05

0.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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