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财院〔2005〕139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财经类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下称《标准》)、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的体育教学的目标是通过体育课堂教学(含体育理论知识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运动训练与竞赛、校外活动等途径,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和科学的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条 我校各年级学生,一、二年级必须完成体育必修课程的教学,一至四年级必须参加《标准》的测试。一、二年级的体育教学为选项课教学,三、四年级为选修课教学。
第四条 对身体有残疾和患有严重疾病且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事先或及时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以上及校卫生所的医务鉴定,送所在学院和体军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参加保健课;对突发或中途患病且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视情况处理,参加保健课或部分免测。
第五条 体育课程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运动技术、基础素质、理论及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体军部确定。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某单项测试或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综评成绩不予评定。
第六条 按时参加体育课各单项测试,其体育综评成绩不及格但成绩在40分(含)以上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二至三周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综评成绩低于40分或无成绩者应按规定参加重修。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体育成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按结业处理。
1.一、二年级四学期的体育课程成绩均达到60分(含)以上;
2.毕业当学年的《标准》成绩须达到60分(含)以上,且毕业当学年的成绩和其它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达到60分(含)以上。
第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之内允许申请重修考试一次,考试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参加体育课程重修,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级学生起开始执行,2005级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