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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浙财院[2012]2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对象

195412月31日前出生且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条件

年满60周岁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单位岗位编制许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在原定项目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

(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学科专业建设特别需要的;

(3)国家规定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者。

三、延长退休年龄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填写《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表格请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附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证明材料515前交所在学科归属二级学院(部)。

(2)所属单位审核。所在或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单位编制、岗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525报学校人事处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延长退休年龄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与学校签订有人才引进合同期未满且又已年满60周岁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合同期内视作自动延长退休年龄。合同到期后如无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申请返聘。

 联系方式:行政楼304室,87557392,联系人吴老师

                             

                   人事处

                                                    二○一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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