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上级各类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浙江财经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学院纪委监督责任,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坚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着重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据上级党委、纪委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抓好廉洁教育。协助学院党委抓好本单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反腐倡廉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条  抓好制度建设。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学院廉政风险预警工作。  

第七条  加强纪律监督。监督检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学校和学院各项制度的情况;对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第八条  强化履职监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推动责任落实。对党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加强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的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干部选拔、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人、财物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做好信访工作。受理对学院师生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调查核实学院师生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提请学校纪委审理;做好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做好查结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上级纪检机关、学校纪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遇重要问题线索,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协助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组织召开纪委会,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三条  通报、沟通重要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通报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纪委书记主动向党委书记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工作有关情况。经常与学院班子其他成员就有关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监督指导学院惩防体系各项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建立纪委工作规程,健全纪委议事规则。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学院中心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师生党员作风、职业道德、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评审评比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学院科学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师生党员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严肃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督促师生党员强化党性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教育。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第十八条  处理信访举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举报学院师生党员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学院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报校纪委备案;对学校纪委交办、转办的信访件,根据信访要求进行办理,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落实重要事项向上级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以专题报告、重要信息等形式向上级纪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接到反映学院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学院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学院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三)学院管理的教职员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班子成员及纪检干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或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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