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落实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学院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组织、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一)严明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三严三实”,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加强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选好用好干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审查把关。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等重要人事任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四)维护师生利益。畅通师生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着力整治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五)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科学配置和依法规范职责权限。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惩防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和学校《实施细则》,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  

(七)支持执纪办案。支持校院两级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乱必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八)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齐抓共管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学院各办公室、系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九)加强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好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民主生活会等重要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牵头抓总。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既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学院各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责任制的落实,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帮助学院纪委和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带好队伍。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管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早打招呼、早作提醒。  

(五)率先垂范。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监督。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主动研判。研究、检查和报告分管(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二)积极承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以及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学院党委的主体责任,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任务。  

(三)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工作,细化职责分工,排查和分析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四)监督管理。部署和监督分管(联系)部门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  

(五)示范带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部署。认真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院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  加强教育、持续推进工作机制建设。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推进廉洁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工作机制、制度建设。  

第九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突出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党务、院务公开,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教代会及群众组织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深入基层调研,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师生制度,进一步改进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师生意见建议,发现和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不正之风查纠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学院党委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一)对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分管(联系)部门的工作人员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联系)部门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弄虚作假的;  

(七)对上级纪检机关及院纪委督办、转办、建议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推诿、扯皮或拒不落实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严重情形。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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