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浙财大〔2017〕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聘任,竞聘上岗、能上能下,强化考核、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聘任。

第二章  岗位类型和比例结构

第四条  专任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第五条  本轮岗位聘任,学校核定我院专任教师正高岗位四级数量为5,副高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结构比例为20:40:40,数量为3:6:6;中级岗位八至十级之间结构比例为30:40:30,数量为6:8:5;初级十一、十二级之间结构比例为50:50,数量为1。

第六条  专任教师各级岗位由学院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根据条件择优聘任。

第七条  新一轮聘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对于专技五级及以下岗位,聘期内退休人员符合现岗位或更高一等级岗位(相同职称内的)聘任条件的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

第八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技人员如在聘期内达到55岁且选择自愿退休的,可不占岗位结构比例,但在聘岗时须提交55岁自愿退休申请表,由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如年龄满55岁后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学校将核减学院相应专技人员岗位数。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第九条  岗位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在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培养指导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系统承担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其中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最低课时数。

(三)努力了解和掌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发表研究成果。

(四)承担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和课程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聘用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四级岗位

聘任正高级职务的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工作任务饱满,能胜任岗位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五级岗位

1.聘任副高级职务满12年。

2.聘任副高级职务满10年并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年。

3.聘任副高级职务满7年且取得其他突出业绩的,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六级岗位

1.聘任副高级职务满7年。

2.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且取得其他突出业绩的,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七级岗位

聘任副高级职务的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工作任务饱满,能胜任岗位职责。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八级岗位

聘任中级职务满8年,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九级岗位

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七)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十级岗位

聘任中级职务的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工作任务饱满,能胜任岗位职责。

(八)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十一级岗位

聘任初级职务满5年,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九)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十二级岗位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胜任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

(十)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十三级岗位

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条件中的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是指从受聘现任职务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须足年足月足日并取整数,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其中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年份或未聘任专技职务(中间离职或在非专技岗位)时间应做相应剔除。

第十二条  聘任条件中的其他突出业绩指在上一轮聘期内(2014年3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取得的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教学项目1项。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A类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

3.主持获得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4.近三学年(2013-2014/2014-2015/2015-2016)连续获得教学业绩考核A等或优秀。

以上成果级别认定参考其当年度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相应等级竞聘条件的人员超过学校核定数量时,实行任职年限优先原则,如任职年限相同,则由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根据竞聘人员的教学科研突出业绩及其他成果情况进行投票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章  岗位聘期基本目标任务与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  聘任专任教师岗位必须积极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任务,每年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得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岗位基本目标任务

(一)专任教师四级岗位聘期内须达到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求,且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国家级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到校科研经费(含横向、纵向)理工科12万、文科7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A类期刊上发表文章1篇以上,或在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

3.主持获厅级成果二等奖或参与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2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500当量以上。

5.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与之相当的业绩成果。

(二)专任教师五、六、七级岗位聘期内须达到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求,且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到校科研经费(含横向、纵向)理工科10万、文科5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文章1篇以上。

3.主持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或参与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500当量以上。

5.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与之相当的业绩成果。

(三)专任教师八、九、十级岗位聘期内须达到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求,且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二级A类期刊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

3.参与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2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350当量以上。

5.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与之相当的业绩成果。

(四)专任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聘期内须达到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求,且完成教学科研工作900当量以上,或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与之相当的业绩成果。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须完成所聘岗位绩效津贴相对应的教学科研任务,且须完成相应的聘期目标任务。本轮聘期满后,学院严格按照约定的任务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自愿选择是否兼聘专业技术岗位,本轮选择结果有效期至本聘期结束,聘期中间不再调整,下轮可重新选择是否兼聘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双肩挑人员聘任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占本院核拨的各类岗位总数。因此,兼聘专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明确归属学科和学院。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实行双岗双考核,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由学院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目标任务的50%进行考核,管理岗位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如遇病假、产假、进修访学等特殊情形,可酌情减免对应的目标考核任务,具体减免情形和减免程度参照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比照执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下轮岗位聘任不得申报聘任同级或更高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聘用程序

    二十  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专家教授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具体聘用条件、具体目标任务,聘用审核与评议工作和聘期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学院岗位聘任办法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聘任办法须

报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岗位聘任监督组由学院纪委委员、分工会主席、党员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岗位聘用过程,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投诉,并就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调查结果报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用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各岗位拟聘人员在符合该等级竞聘条件的人员中投票产生。

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拟聘人员须获得评议小组实到成员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同意票数,若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票数人员超过相应等级设定岗位数,则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在设定岗位数内确定拟聘人员。当得票数位于最后的拟聘人员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全部入选又将超过该等级设定岗位数时,各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可对票数相等的申请人进行多轮投票确定拟聘人员。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 

二十三  岗位聘用评议小组成员与当事人、被评定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投票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工作。聘用程序如下:

(一)公布学校核拨的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各等级岗位设置数和学院聘用条件。

(二)个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三)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审核并公示材料。

(四)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评审投票并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报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申报人的情况和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工作提出投诉。在公示期内,应聘人员有权就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议小组的决定提出申诉。任何投诉和申诉都应采用书面形式,投诉者要求签署真实姓名,投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过程中,针对学院聘用决定的投诉、申诉,应先由各学院岗位聘任监督组调解;如果学院岗位聘任监督组调解不成,则由校岗位聘任监督组处理;如果处理不成,则由学校岗位聘任监督组提请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的决议是最终决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任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出法定退休时间,符合学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拟延聘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延聘合同。

岗位聘用期限作为合同附件写入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聘任期间,对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增聘,增聘聘期为自新增聘之日起至所聘等级学校规定聘用周期结束止。对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不再组织增聘。聘期内,因业绩特别突出而取得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至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在岗位晋级聘任中,一般要求逐级聘任;因不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低聘人员,原则上也逐级低聘。

第二十九条  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若专业技术资格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只能聘用至所在岗位的最低等级。聘用教师岗位不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只能聘用至所在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三十条  近三年内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聘用至现所在岗位的更高等级。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新进人员由学院提议,学校审核同意后聘用。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二)聘任期间新进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员,需经学校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引进。进校后,符合学院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院提议,学校审核后聘用相应等级,聘任期至聘期结束止,下一轮重新统一参加学院的聘任。

三十二  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出国(境)人员、进修人员参加学校岗位聘用和分级。逾期不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三十三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在岗位聘任中因各种原因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聘用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文本、内容、合同期限、合同终止、解除等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三十五  细则所提到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根据学校现行工作量计算办法确定。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六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三十七  本实施细则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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