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院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维护经费使用办法》(浙财大[2017]165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大人文[2018]1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及时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各项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遵循精密、贵重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一般设备以“故障维护”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设备的报修与维修工作是保证设备延长使用寿命的必需工作,设备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应按照“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室的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清楚其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校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理,使之随时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二 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资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的实验室维护费。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室机房和各类设备的维修,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三 申请、审批和记录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设备在上课过程中或日常借用中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如因是操作使用人员保管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实验室设备借用管理办法》第三款第十条规定,由使用人负责维修赔偿。其他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损耗等,使用人要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员报修,填写实验室设备报修联,实验员要实地查明并记录原因。
第七条 实验室设备维修经实验员进行设备损坏情况检查,查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如果实验员可以自行维修好,可自行采购耗材进行维修;对实验室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且符合维修情况,审批后由维修商进行维修。
第八条 各实验室设备维修后,要及时进行维修登记,注明设备故障情况、损坏日期、保修日期、修复情况、取回日期等主要内容,并跟踪维修后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 维 修
第九条 维修供应商的选择根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同等维修价格情况下,优先选取学校提供的维修商,如果学校提供维修商报价较其他维修商高,则请示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条 维修商确定后,由实验室管理员联系维修商进行设备维修。可以当场维修好的设备,由维修工作人员提供维修清单,维修完成后,维修工作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和报修人验收签字。不能当场维修好的设备,由维修工作人员填写维修设备出库单,将维修设备带到公司维修。
五 验收和支付
第十一条 维修商将设备维修好送回学院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确认无误后验收签字。实验员将维修好的设备放回原先所在位置,并联系报修人进行再次维修验收签字。
第十二条 维修商提供维修发票后,由实验员核对发票内容是否与维修事项相符,并提供维修公司盖章出具的维修清单,注明具体零部件信息,维修工时费等。维修票据与事实相符,由实验员和验收人员签字,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由学院财务一支笔签字,最后交财务处报销。
六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汇中的设备维修维护经费从学院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中支出,支出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维护经费使用办法》(浙财大【2017】165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大人文【2018】1号)文件相关要求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套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行为,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