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学校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财院[2012]220号),结合人文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将教职工年度考核分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类,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其中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

(三)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者离岗退养手续人员;

(四)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时间超过3个月人员。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与内容

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学院的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第一负责人任组长。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名单报校人事处审定备案。

第二节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有无违纪现象。

第九条 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和其他工作业绩考核。教师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节 教师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基本要求

第十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必须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要求为: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450当量,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300当量。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计算可在当年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或近二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或近三年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的平均值中自主选高确定。

其中专任教师当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具体计算办法为:

教学科研工作总当量=教学工作总当量+科研工作总当量

教学工作总当量=课堂教学工作当量+非课堂教学工作当量(含论文、实习、综合导师、研究生导师及其它教学工作当量)

教学工作总当量包括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当量,具体计算范围与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工作总当量为科研工作量总分值,即1个科研工作量分值为1个科研工作当量,科研工作量分值具体计算范围与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可减免一定量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国内外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可免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

(二)由学校派出挂职锻炼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可免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

(三)到校工作不足一年的教师,可免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到校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可按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减50%考核;到校工作不足三年的教师,可按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减30%考核;

(四)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按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二年;

(五)兼任硕士点负责人,或兼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的教师,可按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减20%考核;

(六)对距离退休不足三年的教师,可按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考核;

(七)其他特殊情形需减免工作量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讨论决定。

第四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很好地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为鼓励教师争取高层次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各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过程中,可优先考虑当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当年发表国家一级A论文(第一作者)、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和科研成果奖的教师(排名第一者)。因减免工作量规定而确定为合格者,不参加年度评优。

第十五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教师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工作量较饱满,工作业绩较好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对照各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能基本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不够饱满,工作业绩欠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但完成50%(含)以上,且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者;

(二)连续旷工5个及以上但不到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10个及以上但不到20个工作日者;

(三)年度累计事假2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者;

(四)当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者。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相应最低课时数要求者;

(二)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低于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50%以下者;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四)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当年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受开除党籍处分者;

(六)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期内者。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一)新参加工作未满见习期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

(二)新参加工作不满6个月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因非职务行为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考核;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

(六)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正常情况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教职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登陆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年度考核平台总结一年来的表现和工作业绩。

(二)材料审核:学院对被考核人填写的考核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材料公示:学院将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汇总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3天。

(四)考核评价:学院各系、办公室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五)考核等级确定及公示: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系、办公室集体评价情况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3天。

(六)人事处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院将本部门的考核结果汇总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确认:学校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学院向被考核人书面送达年度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并复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对教职工个人进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效用如下:

(一)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当年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当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方可被推荐评选校级及以上各类优秀评选;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根据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并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时按规定做相应推迟年限处理;

(四)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或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是指管理、专职政治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4月起实施,由人文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人文学院相关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人文学院

20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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