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等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学院党委、学院教授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的意见。。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议事范围: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学生招生、就业等问题。

(八)落实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审定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会议先行研究,党委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学院党委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前,书记、院长要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对会前各成员提出的议题、以及议题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上会议题,形成上会议题清单。

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请假者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党委报告。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要经书记、院长确认签字后,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十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 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院负责人沟通协调,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凡涉及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十一 参加会议成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书记、院长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所研究的问题未形成决议或决定的,需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继续提出讨论,决议(决定)未形成不能执行。

第二十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汇报,并传达至全院教职员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9日修订的《人文与传播学院(通识教育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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