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分配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精神,现将2013年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2012-2013学年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初评获2012-2013学年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无不及格课程,其中2010、2011级申请者之前还必须获得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7. 2012-2013学年曾获得或初评获校级以上荣誉;

8.如不符合以上5、6、7条要求,但2012-2013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达到前30%的学生,在以下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榜样示范作用。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上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名额分配

2013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总名额为38名,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数,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在校学生人数

(不含新生)

国家奖学金

名额分配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996

3

会计学院

2005

5

金融学院

1239

3

工商管理学院

1220

3

信息学院

881

2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932

3

法学院

536

1

外国语学院

693

2

人文学院

669

2

艺术学院

404

1

数学与统计学院

516

1

东方学院

7310

12

合 计

17401

38

三、评审要求:

1.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每个在校学生人人知晓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

2.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3.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规范见附件2(注意正反面打印)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中天助学金。

5.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6.学院评审结束,在10月25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以上表格可在附件中下载,材料报送地址:文化中心213,联系电话:86735747,电子邮箱:zxzx@zufe.edu.cn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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