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文学院实际情况,经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人文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金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分配名额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四、评比条件及办法
1、申请者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按照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产生,研究生综合业绩分计算方法如下:
(1)三年级研究生综合业绩分=平时课程业绩分×20%+毕业论文成绩分×40%+学术业绩分×40%。其中,平时课程业绩分为前期所学课程门数的平均分,毕业论文成绩分=(盲审成绩平均分+答辩成绩平均分)×50%(如未正式送审,则以预答辩成绩平均分为准),学术业绩分=学术论文成绩分+课题成绩分+学术获奖成绩分。
(2)二年级研究生综合业绩分=平时课程业绩分×40%+学术业绩分×60%。其中,平时课程业绩分为前期所学课程门数的平均分,学术业绩分=学术论文成绩分+课题成绩分+学术获奖成绩分。
(3)学术业绩分计分标准
A、论文
①一级A学术论文(含TOP期刊论文)计300分/篇;
②一级B学术论文计150分/篇;
③国家二级A学术论文75分/篇;
④国家二级B学术论文(包括未收录的国际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国家一级学会年会或理论研讨会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教育部基地刊物中的论文和未列入的国(境)外正式刊物论文)计65分/篇;
⑤一般省级期刊论文计10分/篇,未被我校列为国家二级期刊的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论文计25分/篇,计分省级刊物不得超过3篇(含)。
⑥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为人文学院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则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计分;第一作者为本校学生或本校非人文学院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则学生计分分配见附件);其他情况,一律不加分。
⑦期刊定级按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浙江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和《关于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发表论文期刊定级标准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B、课题
①国家级课题计300分(其中立项计150分,结题计150分);
②省级课题计150分(其中立项计75分,结题计75分);
③校级课题计20分(其中立项计10分,结题计10分)。
④国家级、省级课题,主持及参与者(排名前六位(含))计分分配见附件;校级课题主持者计分,参与者不计分。
C、获奖(研究生学术竞赛和科研成果)
①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0分、90分、5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20分;
②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90分、50分、25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10分;
③厅局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分、30分、15分,优秀奖或入围奖计5分;
④校级(含高校片区)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分、20分、10分,优秀奖或入围奖不计分;
⑤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团体获奖的,参加成员(排名前六位(含))计分分配见附件,如署名不分先后平均计分。
⑥各类参赛项目、作品、团队等必须事先在研究生处或人文学院报备同意的才能计分,否则一律不计分。
五、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附:分配比例排位表
人文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附:
分配比例排位表
|
排位1 |
排位2 |
排位3 |
排位4 |
排位5 |
排位6 |
完成总人数 |
1 |
1 |
|
|
|
|
|
2 |
0.7 |
0.3 |
|
|
|
|
3 |
0.6 |
0.25 |
0.15 |
|
|
|
4 |
0.5 |
0.25 |
0.15 |
0.1 |
|
|
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
6 |
0.5 |
0.25 |
0.1 |
0.05 |
0.05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