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财院〔2006〕233号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强本科课堂教学过程控制,完善教学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原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价时间
评价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一轮,具体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5-16周。
二、评价方式
1、被评教师
根据课表安排,每学期主讲课程的教师均应纳入评价对象,但由两个以上任课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对实际承担课时少于10课时的任课教师,不纳入评价范围。
2、参评学生
评价的主体为参与该课程听课且具有评价资格的全体学生。学生因旷课等原因违反《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有关条款的,经任课教师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二级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备案后,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对该门课程的评价无效,所评分不作统计。
3、评价载体
评价采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评价过程基本在网上进行。
三、评价指标
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1)作业时间:教师布置的课后作业或课外阅读思考时间与课堂授课时间是否达到了1:1左右(一节课布置的作业是否能在一节课左右时间完成),批改或检查是否及时得力。
(2)教学态度:对学生是否严格要求,教师是否遵时守纪,备课充分,讲授熟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教学内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讲授准确,重点突出,有新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4)教学方法:是否采用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积极和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教学环节是否安排得当,语言流畅,板书清晰,是否能够因材施教。
(5)教学效果:教师的课堂教学是否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能力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6)总体评价:对本学期该课程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总体评价。
四、评价结果的计算方法
各分项成绩为该项评分的平均值。在剔除每个分项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再对6个项目的平均值分别乘15%、20%、20%、15%、20%、10%的权重,最后加权得出评价最终结果。(其中体育课只计算除“作业时间”以外的5个分项指标,各分项权重依次为25%、20%、25%、20%、10%,)
五、评价要求
1、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作为参与课堂教学过程的主体,对所学课程进行评价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评价时应认真、严肃、客观、公正。
(3)评价采用二十级打分制,每项分值以0.5分为单位,10分为满分,0.5分为最低分,6个项目不能全部打满分。除打分外,学生也可填写对该门课程以及任课程教师书面意见或建议。
2、对任课教师的要求
(1)任课教师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影响评价结果。
(2)正式课表公布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任课教师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本科课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以免生成错误的评价信息。
六、结果反馈
教务处在完成每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汇总统计后,将初稿以学院为单位下发。如教师对学评教结果有异议,可于初稿下发一周内,将具体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课程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将调查结果及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是否属技术等其它非正常因素造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最后,评价结果以学院(部)为单位下发,评价结果公布后一律不作任何调整。
七、奖惩措施
1、对当学期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在90分以上(含)且在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排名前20%的课程,按该课程实际教学工作量(只含计算合班系数或人数系数)的30%给予奖励。对当学期成绩低于70分的课程,按扣除该课程实际教学工作量的10%后计算课时酬金。对课堂教学评价成绩不及格的教师,按扣除该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的30%后计算课时酬金。
2、对“学评教”成绩在70分以下的任课教师,由所属二级学院(部)制定相应的改进提高方案,跟踪授课一学期,如没有大的改进,暂停该教师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
3、课堂教学评价成绩载入教师教学档案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